自由的扬弃和让渡
August 29, 2010 in 宗教-美学-哲学
《公平与正义》的第四集集中于约翰·洛克(John Locke)的政治哲学,他的政治哲学中充满了矛盾,我想这与他所处的破坏了中世纪宗教压抑的时代是相关的。最主要的矛盾在于两点:他作为一个殖民官员,对于殖民者和原住民之间自然权利的论述;一个人天赋而不可夺不可弃的生命权、自由权和财产权,政府在怎样的情况下算是正当地统治呢——即伴随着对上述权利的定义,以及这种定义与个人观点不同而带来的剥夺感。
洛克的政治哲学无疑是某种程度幼稚的。从人类的哲学史看,他强化了人类作为一个人所天赋的那些权利,强调这些权利由自人类自然状态的必然性,尤其是面对宗教和世俗的专制的时候;但是一个有理智的文明社会的人都不幻想回到原始时代,政府的存在几乎也是一种必然性,他的哲学就必然需要解决这个困难,他解决的渠道在于成本和规则——每个人都作为天然的法官,在成本和规范上的困难,而结果在于“同意”——通过“同意”,一个人不仅仅将权利的定义权度让了出去,同时也因此度让了权利本身。这一政治哲学理论不值得仔细推敲,其重要性在于,它明确指出了一个人具有天赋的不可被强权剥夺的权利;而同时必须通过某种方式,政府能够维护这种权利。
强调任何一个方面的权利都是危险的一元论,无论是认为自然权利永恒不变,还是认为多数人可以对少数人予以某种“定义”(其实等同于专制)。人类今天的权利与原始时代的权利显然是不同的,今天我们追求的权利源自于那个时代,但是是扬弃了的源自,而不是教条主义僵尸般的源自。人,作为个体,从来不是食物链最顶端的那种生物;当人类在原始时代联合成为一个社区的时候,就注定了需要扬弃和度让一系列权利,以获得另外一些权利。
在这点上为洛克的辩护是简单的。人,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中的权利是不同的。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,为了站到自然的最顶端,一方面放弃了一部分原始的权利,交给政府,一方面又从中获得了新的权利。举一个简单的例子,人的生命权在原始时代是自我维护的,今天通过各种保障机制人的生命权得到了政府的保护;围绕着这种保护,就有人需要参军,自愿地放弃生命权以保护其他人(在总体上是“经济”的情况下)。
至于一直被诟病的“同意”问题,既然自然中的人类是一种遗传的动物,那么这种文化的思想的遗传也是一种必然;除非人类打算抛弃一切遗传,每个人都从零开始,否则将“反对”作为一种保留的对过去理性扬弃的权利,显然就是更加“经济”的人类社会共同决定。
最后,简单的从精神分析角度看待这位那个历史时期的伟大哲学家。一方面,上帝和国王,作为两个强大的超我,已经压抑了欧洲文明许久,推翻这种专制显然成为了那个时代的必要性;然而洛克仍然是理性的,认为政府的存在仍然有必要,但是需要在每个人的“同意”下,共同成立一个“多数人”的政府,在相互的公平的同意的度让中,成立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。这显然就是一种自我的集体宣泄和强化,这种自我的强化不是破坏性的,是形成一种自我的规则。(自由主义显然有点被本我控制了)
至于他的殖民理论,无用多说,这里仍然有传统的国家和部落情节在内,洛克只是不自觉的将自己放到了北美原住民的部落的对立面而已。因为欧洲甚至英国,仍然有国王和上帝,那种弑父的欲望仍然是需要宣泄的。